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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04

www.38-365365.com关于印发《www.38-365365.com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局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现将修订后的《www.38-365365.com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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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31日

 

  www.38-365365.com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www.38-365365.com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www.38-365365.com各内设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www.38-365365.com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www.38-365365.com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公开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负责按时向市档案馆移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检查、监督和考核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在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定期将信息公开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www.38-365365.com依职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情况。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领导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三)规划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气象服务方案等;

  (四)办事服务。包括各项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结果查询等;

  (五)气象服务。包括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气候服务、专业气象服务、气象天文科普和资料开放共享等;

  (六)资金信息。包括年度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信息及采购招标信息等;

  (七)统计数据。包括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统计监测(气象部分)统计数据、预报质量分析统计、年度工作总结等;

  (八)其他信息。包括全局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信息、人事任免信息、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和结果公示,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府在线、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按照信息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发文信息和非发文信息。

  第十六条 发文信息公开流程。www.38-365365.com可以公开发布的发文包括局发文和局办公室发文。处室发文一般不对外公开发布。发文信息公开的审批应当与文件制发过程同步进行。

  (一)起草文件时,拟稿人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在纸质发文稿纸和电子公文起草页面的“是否公开”栏目中,提供了“对外公开”、“内部公开”和“不公开”三个可选项。拟稿人应当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进行选择。

  1.对外公开:涉及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和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意义,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对外公开。确定为“对外公开”的,可以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2.内部公开: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选择内部公开。确定为“内部公开”的,可以在与互联网隔离的内部网发布,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

  3.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不公开。确定为“不公开”的,不能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二)主办处(室)领导在审核文件时,同时审核拟稿人提出的公开意见是否准确。

  (三)办公室在审核文件时,应审核公开意见是否准确。

  (四)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文件时,同时审批文件公开意见。

  (五)办公室自发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确定为“对外公开”的文件进行梳理和筛选,并组织在www.38-365365.com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发布。

  第十七条 非发文信息公开流程。非发文信息是指各处室、单位按职责和权限制作、没有通过发文程序产生的信息。非发文信息公开的审批实行专题报批制度。

  (一)主办人拟定信息公开材料,并通过局签报报批。

  (二)主办处(室)领导审核信息公开材料。需要会签的送相关处室、单位会签。

  (三) 主管局领导及有关局领导审批。

  (四)局领导批准后,主办处(室)填写《www.38-365365.com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并与拟公开的材料一起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主办单位要求组织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实行专题报批制度。

  (一)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岗位工作人员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有关栏目,并起草《关于商请审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报办公室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有关处室、单位审查。

  (三)有关处室、单位提出能否公开的意见。能够公开的,拟定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不能公开的,详细说明理由。办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

  (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处室、单位的意见和提供的公开材料,起草局签报上报。

  (五)办公室领导对签报审核后送有关处室、单位会签。

  (六)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岗位工作人员根据会签意见对签报修改后报办公室领导审核。

  (七)签报呈送分管局领导及有关局领导审批。

  (八)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审批结果起草《www.38-365365.com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印发后寄送申请人或按照其他申请方式发送。

  第二十二条 公示公告信息、气象业务服务信息、新闻发布信息等另有审批规定的,依其规定审批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需协调确认的事项;

  (二)本单位对于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按照发文程序执行。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一般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本单位及时进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经协商不成的,报请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决定。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工作,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三十五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承办人起草公文时提出初步意见,如涉密则按定密规定程序确定秘密等级,如不涉密则确定能否公开。

  2.承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会签单位提出会签意见。

  3.主管局领导审定并签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处室、单位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信息产生处室、单位审核。

  3.办公室保密工作岗或局保密委员会会议审核。

  4.主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审批。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2.有关单位会签提出会签意见。

  3.涉密信息由办公室保密工作岗或局保密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核意见。

  4.主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公开,但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报深圳市保密局或广东省气象局确定。

  第四十条 办公室应当对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解密。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相关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应立即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报送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开展检查、监督和考核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一)日常检查。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等,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三)年终考核。根据日常检查、季度检查情况,结合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评定意见。

  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的绩效考核,作为处室、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除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和考核机制外,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四十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问卷评议。将政务公开情况作为专项内容纳入年度气象服务满意度调查同步进行问卷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办公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三)网上评议。结合实际,在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后设置评议栏,方便公众实时对每项信息进行评议和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开设信息公开网上评议平台,由网民进行公开评议。

  第四十七条 评议活动由办公室负责拟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评议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应根据内容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所涉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应通过网上公告、评议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局纪委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遵照《www.38-365365.com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和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和局纪委。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广东省气象局、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举报。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www.38-365365.com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