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福田区竹子林园博园东门气象路电话:0755-25573889邮编:518040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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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已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4.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原则要求水平距离为气球施放高度的1倍以上),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包括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联系方法等);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5.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中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40项。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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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证明)(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5.《施放气球资质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6.自制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提供危险气体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原件(验)复印件1份(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收)]。?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中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40项。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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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证明)(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5.《施放气球资质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6.自制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提供危险气体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原件(验)复印件1份(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收)]。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中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40项。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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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 收费标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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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不收费
服务机构:www.38-365365.com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